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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法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宪法基础,发展经济法既是宪法规范的要求,又是实施宪法的需要,同时,经济法的发展也有助于宪法的完善和发展。
……个人以某种方式被国家所吞没,公民被城邦所吞没(25)。任何一个公民,几乎就每一个案件都能启动这一程序。
其包含如下基本内涵,其一,宪法和法律至上,权力是受制约和约束的权力。而现代法治的宗旨恰恰相反,其认为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和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是具有明确边界的,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会讲法语甚至还是一个德国人显得有教养和进人上层社会的必要条件。⑤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33)[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5页。
在伊斯兰世界中,古希腊宗教、哲学思想文化一度十分活跃。其次,近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律至上,法律如同宗教一般被人们所广泛信仰,但法律在雅典人看来远不是那么神圣的。代表专职程度低,正是人大代表与国际社会职业议员相区别的重要内容,因为除了人大代表中被选为常委会委员中的专职委员外,普通的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主要提供的是政策的咨询、建议及法定表决的作用,专业性强的工作无需他们置喙。
(2)对于性别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6条第一款)。(27)许庆雄著:《宪法入门Ⅱ:政府体制篇》,台北: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4页。对于全国人大的选举工作,通常是由中共中央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中共党委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党组关于做好第×届全国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7)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六项),以及(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七项)。
在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政治分群的结果,就使得我国的人大代表在结构上具有典型的‘样本代表的特色。
按照自上而下对代表候选人结构的安排,辅之以候选人竞争的禁止等相关机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大致符合官方选举的预期。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除了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认为因为职务等因素需要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人选外,其他代表候选人通常请各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拟选出代表的结构特征(党派、性别、职业、民族等)的人选。⑤第二,为了尽可能代表人民的政治利益、平衡议员各自代表的选区的政治利益、实现整体性的政治利益,作为政治机关的议会需要确立民意代表们普遍接受的运作规则(议事规则),这种议事规则在提案、辩论、表决等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符合维持议会这一政治机关通过和平斗争与妥协,进行集体决策的政治需要,因为议会制的本质与意义,就是要将国民中复杂的利害关系与意见,导入议场内调整、统合,在意见冲突时,能透过对话与协调,寻求出妥协点的可能性,以利法律、政策等的顺利推行。(45)许崇德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2页。
为了避免这种矛盾,最可行的方法大概也就是禁止议员出任公职了。(41)这种代表候选人确定模式,配之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禁止竞争限制,所产生出来的具备各种特殊结构和身份的人大代表,在形式上符合了代表的广泛性。从当前人大代表结构与选举模式上看,中国人大代表在本质上是一群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产生出来的各行各业的社会精英,在这些社会精英中,大致上,有一些社会精英是政策的幕后主导者,他们主要是代表中的党政领导人。(20)所谓代表结构,在官方的语境中,指的是人大代表性别、年龄、职业分布、党派、民族(族群)身份等的比率。
(32)实践中,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主任应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领导同志担任。(2)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度。
主要有两种:由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旁听条件和旁听席座位数量,确定旁听人员名单。通过上述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同国际社会议会和议员性质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尽管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确在形式上赋予了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意机关、赋予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意代表的性质,但是,无论是从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的公开性,还是对人大代表与常委会委员的结构要求、兼职制度、津贴制度、义务要求和行政级别规定,现行《宪法》和法律同样与国际社会作为民意机关的议会和作为民意代表的议员存在本质的不同。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有的规定将旁听公民的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等等。(39)这种现象最常适用的对象是拟选为人大代表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因为某个级别的国家机关往往集中在某个选区,比如省会城市人大代表的选举,该省会市国家机关往往集中在该市的某个区,因此,在推荐候选人名单时,便将处于该区的领导干部分散到其他县(市、区)去,以保证这些领导干部能够当选。(28)根据该表,除了瑞士之外,所有法治发达国家国会议员均实行薪俸制度。①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政府的统治需要获得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最为基础性的是政府的立法机关由人民普遍、平等、自由(秘密)投票选举的人民代表(议员)组成,并由这些人民代表(议员)集体作出重大决策、监督其他政府机关,以及通过确定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制定的普遍规则。因此,从法律文本上看,中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似乎的确具备了国际社会议会的民意机关性质,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具备了国际社会民意代表的性质。
(6)国有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领导。
事实上,对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委员这一定性的前提假设是:中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际社会议会在性质上均为民意机关、中国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与国际社会议员在性质上均为民意代表。因此,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采用设立人大常委会制度以弥补人大行使职权之不足,正是立基于人大及人大代表这种独特性质之上的考虑。
参见应奇编:《代表理论与代议民主》,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尤其是[德]沃尔夫冈·曼托(Wolfgang Mantl):《代表理论的沿革》,林明义译。 三、中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成员之性质界定 (一)自上而下的安排: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提名机制 1.人大代表与常委会候选人提名模式。
这种议会活动的公开性,(一)使得人民对于其所选出之代表的监督成为可能。这些人大代表占总人数的19.5%,主要包括民主党派负责人、妇联领导、工商联领导、侨联领导、工会领导、宗教团体领导、律师、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图书馆和文化馆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警干部等。2010年《选举法》修正后,对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作了规定,即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法》第9条第二款)。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
(40)邱家军著:《代表谁?——选民与代表》,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页。而按照这种模式选出来的代表事实上并不具备国际社会作为民意代表的特征,因此,由这种代表组成的机关同样并不具备国际社会民意机关的普遍特征。
有的说,人大会期应该更长些,每次会议开3个月至5个月的时间。 本文原为提交给2012年7月21-22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和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第三届世界宪政论坛暨选举制度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
或许正因如此,一些学者将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视为国际社会意义的民意机关和民意代表。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倘若事实如此,那么要求按照国际社会民意机关和民意代表的选举制度设计的共同规律(如果有的话)进行改革才具有说服力。
其次,关于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问题。事实上,由于不采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竞争机制,选民难以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参政理念、参政能力和服务态度,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机制,在中国当前国家权力机关组成成员选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探讨人大代表与常委会委员性质的核心内容之一。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事实上也存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本身就是代表候选人,往往也在所领导的本次选举中当选为人大代表,2010年修正的《选举法》并没有作回避规定。然而,这种会议的公开性,却停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第18条第二款)、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第18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第18条第三款)。
正是立基于这一宪法原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议员)所组成的国家机关便在民主制度中具备基础性地位。 注释: ①See Daniel E. Hall, ADMINISTRATIVE LAW(New York: Delmar Publishers Inc.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1994). pp13-14. ②[日]美浓部达吉著:《议会制度论》,邹敬芳译、卞琳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性质 一、问题之提出 在当今社会,选举制度是判断一国政权是否具备正当性(Legitimacy)的尺度,也是衡量一国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标。(17)蔡定剑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序。
国库不仅应当支付议员本人的薪资,还应当支付助理、秘书等人事费、通信联络等支出费、往返选区及职务上必要之交通费、办公、研究室及住宿场所费等。为此,一些地方作出相应要求,比如《中共A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要求:选举委员会应由年龄或工作原因,拟不安排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现任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及其相关部门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
Copyright (c) 2018-现在 XML地图html地图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福蒂斯丘看来,如果仅仅依据王权来统治的国王不沦为暴君,这种由国王一人治理国家的君主政体与任何政体形式相比较都毫不逊色,对于一个城市而言,由最好的贤人来统治比最好的法律来统治要好得多,不过,由于贤人主政的一人之治相当少见,因此,为了防止国王暴虐地统治其臣民,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政治法对王权加以限制。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企业网站源码 pbootcms教程 八戒站长 空间域名 海纳吧 三合一建站 多城市分站1